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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 集锦(3篇)

来源:意涩情感网

家政服务合同 集锦

  甲方(雇主):

  乙方(雇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钟点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清洗小孩衣物。

  2、清洗衣物、室内保洁(早、午、晚餐)。

  3、看护老人(清洗衣物、室内保洁,早、午、晚餐)。

  4、医院护理(12小时或24小时)。

  5、住家保姆(看护小孩/老人,清洗衣服、室内保洁、一日三餐)。

  二、服务时间

  1、每天时分至时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协商。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或晚上留宿),则甲方须另行支付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服务费用为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宜继续在甲方服务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4、乙方在服务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安全保障,保障乙方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由甲方负责,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住家保姆不得与异性同室同住,甲方在合同内不要求带婴幼儿同寝,夜间不得带婴幼儿同寝,预防意外。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老人。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窥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到家中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用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家政的权利和义务

  1、两个月内,家政可免费为甲方调换服务人员。

  2、甲方如果提前终止合同,服务费不退。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政服务合同 集锦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上月服务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 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付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政服务合同 集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住所地:____市____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X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X5111X226X77662X3888,传真:662X3888  法定代表人:席,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

  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河南  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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