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应立案追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拓展延伸
非法放贷罪的定罪要件及量刑准则
非法放贷罪的定罪要件及量刑准则是指在处理非法放贷罪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和判断标准。定罪要件包括借贷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具备明确的借贷关系、借贷是否涉及非法资金等。量刑准则则是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放贷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准则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法律机构和司法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决,以保障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处理。
结语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个人或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100万元以上的情况,应予追诉和立案追究。非法放贷罪的定罪要件和量刑准则是根据借贷行为是否违法、借贷关系是否明确等因素来确定,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刑罚的程度。法律机构和司法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