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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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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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