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的“吃拿卡要”,是指党员干部在服 务群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索取好处的形象体现。所谓“吃”,主要是接受被服务群众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群众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所 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群众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难群众,给来办事的群众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这些行为实质是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私权”的表现,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甚至借机以权谋私,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难、吃拿卡要的;(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3种观点: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行业将围绕“平安武汉、人人参与”的主题,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一场普法活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行动、一次治安环境整治行动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打击行业违法经营及不规范经营行为,如长途客车发车前应告知乘车安全事项、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应停车休息、乘车应系好安全带、学车遭遇“吃拿卡要”可向管理部门举报等。法律依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2种观点: 吃拿卡要违反了《政务处分法》规定。“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卡”则是有意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吃、拿、要”。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表面上与大张旗鼓、大手笔的贪腐相比,似乎是“小巫见大巫”,不值一提,但是其产生的危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在日常工作中,一些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讨要“好处”、拿点“回扣”,故意设置障碍、百般难,鸡蛋里挑骨头地逼着办事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给回扣,对群众百般苛刻难,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降低了公信力。吃拿卡要所涉金额通常较小,但小“拿”演变成大贪,小“吃”变成大收,终究会在背离人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行业将围绕“平安武汉、人人参与”的主题,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集中宣传、一场普法活动、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行动、一次治安环境整治行动和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打击行业违法经营及不规范经营行为,如长途客车发车前应告知乘车安全事项、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应停车休息、乘车应系好安全带、学车遭遇“吃拿卡要”可向管理部门举报等。法律依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1种观点: “吃空饷”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规定。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做事,或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事业单位是指由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国家、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吃空饷整治方案和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对存在吃空饷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吃空饷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针对吃空饷单位法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行政降职等处罚。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上班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或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待遇的,应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核销工资关系或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对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的,按照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拓展资料:吃空饷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侍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吃空饷”从法律角度说,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或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触犯诈骗罪或贪污罪,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涉嫌渎职罪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Copyright © 2019- yse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