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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期间仓储物发生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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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发生问题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保管人也应该在仓单上进行盖章或者是签字,这是给付仓单的义务。其次,有验收以及接受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然后,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的,具有危险通知的义务。最后对于仓储物实行保管以及储存的相关义务。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三、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仓储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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