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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出嫁后,其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仍然存在?

来源:意涩情感网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在结婚后若在新居地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仍可在娘家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发包方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将其承包地收回。若女性结婚后在新居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起诉。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出嫁女在新居地未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她仍然在娘家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若女性结婚后在新居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将其承包地收回。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括下列内容:

1、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4、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二、霸占了自己的承包地该怎么办

霸占当事人的承包地当事人可以向起诉。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拓展延伸

外嫁女的相关法律法规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结语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承包经营权。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于霸占承包地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向起诉,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承包方应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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