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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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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执行前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要改判的,正在怀孕的。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在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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